濟南社保服務網(www.023jieyi.com)12月06日訊,日前,一位因公受傷的公務員朋友打來電話,述說他當前遇到的待遇不公:“現在,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配置輔助器具費都是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可我的公傷醫療等費用,卻是按照醫保的政策報銷,個人還要承擔一定的費用。如今機關事業單位的醫保制度改革了,養老保險制度也改革了,公務員何時才能納入到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其實,朋友所反映的這種情況,是當前許多地方受公傷公務員的普遍心聲。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孫兆奇就提出了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的建議。
其實,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和修訂中,都考慮到了公務員這一群體的情況,并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在今年7月人社部制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也明確提出要“制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員工傷保險政策”。 客觀地說,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實行的是不同的公(工)傷保障制度。建國初頒布的《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對當時公務員的公傷、公殘、公亡撫恤做出了全面規定。1988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頒布后,公務員因公傷亡一直參照其規定執行。而我國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建國初期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后,一直按其規定執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后,我國絕大多數公務員都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的公傷醫療費已無法全額報銷,只能按照醫保政策按一定比例予以報銷。 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分別實行不同的公(工)傷保障制度,帶來了以下幾方面的矛盾和問題: 待遇標準不一,不利于社會和諧與公平。由于公傷公務員和工傷職工執行不同的保障《條例》,致使公務員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與參保職工因工死亡后的補助標準不一,從而引發了社會的議論和對制度公平性的質疑,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保障內容缺失,公務員權益未得到全面保障。工傷保險對工傷職工全額報銷工傷治療費,而公傷撫恤制度只對達到傷殘等級和因公犧牲的人員發放撫恤待遇,不包括公傷醫療待遇。特別是公務員參加了醫保制度后,這一問題更加突出。另外,公務員公傷撫恤制度中沒有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的內容,也不包括職業病治療費用,因而難以對公務員實施全面的保障。 多頭認定鑒定,不利于規范管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保職工工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工傷認定,規則清晰、標準一致。而目前國家對公務員的公傷認定、鑒定工作沒有統一規定,有的由民政部門負責,有的由人社部門負責,有的由地方主管部門負責。多部門管理造成了認定鑒定標準和程序的不統一,導致結果的差異和當事人的相互攀比。 正是由于這些問題的出現,自2004年以來,我國已有16個省份和8個地市出臺辦法,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實現了所有職業人群工傷的統一保障制度、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實現了各類勞動者工傷后享有公平、公正的工傷保險待遇。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時期。“十三五”期間,工傷保險既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挑戰和更高要求。以全覆蓋為目標,繼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是“十三五”期間工傷保險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促進社會公平,而覆蓋面大小是衡量這一目標實現程度的重要尺度。目前,各地人社部門要主動作為,積極探索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以更好地保障公務員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實現工傷保險職業人群的全覆蓋。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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