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www.023jieyi.com)05月19日訊,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2014年印發的《關于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4〕11號)將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屆滿。為切實加強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 五、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辦理。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費用支付項目、渠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上年度社會保險省級直管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或需異地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公布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4〕108號)文件執行。 八、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或必須安裝輔助器具的,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十、如工傷職工同時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十一、中央、部隊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駐濟南以外中央、部隊、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參保地工傷保險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醫療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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