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10月11日訊,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通知,調整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待遇。此次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領取保障金的人員自7月1日起進行待遇調整。新政人員保障金首次計發標準調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調整對象為:從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養老年齡段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以下簡稱“新政人員”);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被征地養老年齡段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按照規定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以下簡稱“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實施范圍包括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
其中,新政人員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保障金的2.3%增發后再增加81元(45元普調標準+36元繳費年限養老金)。新政人員保障金首次計發標準由現行的每月720元調整至每月810元。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計發標準的10%增發。征地社會保障待遇高齡補貼按現行標準執行。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當地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待遇調整辦法,并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備案。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分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