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www.023jieyi.com)07月27日訊,徐曉與丈夫張強在同一家建設工程公司上班,兩人上晚班時,在工作場地巷道內遇到另一職工王某。因之前的個人糾紛,王某與張強發生爭執并廝打,徐曉在勸架過程中,被王某打傷。事后,徐曉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她覺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對其他職工打架予以勸告制止的行為,是工作職責,因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可是公司不承認,人社部門經調查后,也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她很困惑。 貴州公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軍認為:徐曉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勸架受到傷害,但她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職責是服從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并不承擔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安全保衛之責。 其夫張強與工友因瑣事發生毆打,徐曉前去勸阻的行為,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同時,徐曉勸架行為,實際上是不希望自己的丈夫與他人打架,也不希望其夫受到他人傷害,本質上是為了維護丈夫的利益,是一種“私”利,不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亦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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