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www.023jieyi.com)12月22日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時,只有在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時,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一、案例: 袁某系A市X工程局職工,經該工程局介紹,袁某于2010年11月28日到Z縣某水利水電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項目部工作,并與該公司約定月固定工資外加通信費,但未與該工程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月2日,袁某在項目部營地打掃衛生,在燃燒垃圾時,被一個煙花殘炮打中右腳頸,當場送醫診斷為“右脛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隨即住院治療直到2012年3月2日出院療養。2012年10月公司補發了袁某受傷治療及療養期間的工資。2012年11月袁某回A市申請工傷認定,A市人社部門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2013年6月25日,袁某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隨后,A市醫療保險結算中心賠付了袁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公司方的項目負責人批準同意,袁某于2013年9月29日去z縣醫院做二次手術,2013年10月21日出院。2014年10月19日,袁某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 2015年3月24日,袁某向Z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提出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傷殘鑒定以及工傷的相關事宜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后續治療費用、所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訂立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等10余項請求。 Z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等法條的規定,作出裁決: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0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9日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和雙休日加班工資共101023.25元。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通訊費2300元。3、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請求。 二、問題: 此案的焦點在于,袁某能否因為同時擁有兩個勞動關系就應享受雙份工傷保險? 三、分析: 1、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系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時,只有在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時,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表明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并不能僅僅以雙重勞動關系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雙重勞動關系如果影響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2、不能同一險種享受兩份待遇。既然允許雙重勞動關系存在,那么勞動者能否同時參加兩份同一險種的社會保險,享受兩份該險種的待遇呢?目前實踐中是不允許雙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就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中是可以存在雙重工傷保險關系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保險中獲得賠償。 案件中,X工程局有合法的、規范的用人管理制度,與袁某簽訂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且為其繳納了社保,由此確認袁某與X工程局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情形,上述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袁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袁某發生工傷后,經申請,A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依法作出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袁某已經從A市工商保險基金中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故袁某再次要求該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不符合法律規定,袁某只能享受一份工傷保險待遇。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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