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公司上班時受傷,他公司只給他報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卻報銷不了,這樣做合法嗎?"近日,淮南市毛集試驗區焦崗湖鎮讀者夏先生通過本報讀者咨詢道。
據夏先生介紹,他的弟弟就職于合肥瑤海區一家物流公司,日常上班經常需要搬運東西。"前不久的一天,弟弟搬重物時,腳面被砸,造成腳趾骨折。"夏先生說,到目前為止,已經花費了3000多元醫藥費。
事故發生后,夏先生和家人趕往合肥,物流公司告訴他們,公司為每位外勤員工購買了意外險,他們已經聯系了某商業保險公司,會為弟弟的受傷報銷大多數費用。
"可我經常看新聞上說,這種事故屬于工傷,應當走工傷報銷程序。"夏先生向物流公司表達了疑慮,但對方表示,已經有了商業保險,工傷保險不予報銷。"有了商業險,工傷這一塊就不能報銷了嗎?"夏先生問道。
就此,記者聯系了宣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厚超。他介紹,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系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關工傷待遇。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為員工購買了商業保險為由,而拒絕購買工傷保險。
陸律師表示,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是非強制性保險,是工傷保險的補充。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是用人單位自愿給職工的一種福利,且其受益人是員工而非用人單位。所以當員工遇到人身傷害時,商業保險并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不過,也有很多用人單位既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又為員工購買了商業保險。那以,兩者能否重復享受呢?安徽財經大學保險學系副教授張運書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這點,在業內有爭議,"一般來說,醫療費不得重復報銷,但在商業保險報銷完醫療費后,職工仍可主張其他工傷待遇。"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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