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離開家門起算上班時間 在新草案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但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呢? 上下班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會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中,一般會合理地進行判斷。例如,從家到單位平時需要1個小時車程,單位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則從8時起就應該算是上班時間。法院民一庭法官說,在實際斷案中,一般會認定在法定工作時間中,從離開家門起為上班時間開始,回到家中為上班時間結束。“如果規定一個星期工作時間為5天,那就是在這期間,離開家為上班,回到家為下班。” 中國勞動法務網首席顧問左祥琦也同意這一說法。但他補充,對于一些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業,如新聞記者、保險銷售人員,則應該看出行目的和地點來界定工作時間。“出去采訪或推銷,是以工作為目的,也應該認為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也算工傷。” 非“必經途中”也算上班路線 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工傷必須是在“必經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刪去了“必經途中”。 對此,左祥琦認為,老規定對于上班路線的規定過于死板,“從四惠到建國門,長安街堵了,難道走通惠河北路就不算是上班路線?”他說,由于城市擁堵,上班路線多樣化已是必然趨勢,工傷認定也應實事求是。“目前看,草案刪去了這個定語,就是認可了上班路線的可選擇性。” 工傷認定都是從個案入手,每例工傷都要具體分析,對上班路線也沒有做明確規定就是一條或幾條,一般是合理性區分。但為了提高效率,仍然需要對路線進行一定的約束。“如果不約束,容易使認定過程復雜化。” 交通事故須非本人主要責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 對此,各方都認為,增加多種交通工具是彌補了過去規定中的漏洞。近幾年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此次修改增加相關規定方便了工傷認定。從公平性而言,工傷認定增加多種交通工具,使得法規更加公平公正。 但草案中也明確規定,所有交通事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如果是本人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為是工傷。“這也是從公平角度來說,如果撞了人還能算工傷怎么能起到懲罰教育作用?”左祥琦解釋。但他也提出,在非機動車事故中責任比較難界定;新草案對于雙方都違反交通規則沒有進行詳細規定;下班回家途中遭遇搶劫發生人身傷害等情況算不算工傷,新草案也沒有給出界定。“這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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